律师档案
俞强
俞强律师
上海 浦东新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俞强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买卖合同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谁来担责?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8-15 05:05)     点击:221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在被告A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双方约定由A公司代办托运。A公司和第三人B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明确载明原告马某为收货人。在运输的途中,因B物流公司的驾驶员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马某按约交货。于是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买卖合同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卖家是否担责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5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虽然本案的风险由原告马某承担,但被告A公司没有安全的将货物送达给马某,构成违约,原告马某有权向被告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应认定为完成了现实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A公司将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就交付完毕。被告A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
  标的物毁损由谁担责
  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据此,A公司将货物交给B物流公司时,风险就发生了转移,原告马某就应当承担风险,就此被告A公司按照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将货物交付给B物流公司,就完成了现实交付,就全面而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被告A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A公司将货物交给B物流公司时,此时马某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现因B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马某货物所有权遭受损害,马某应该以货物遭受损害为由,请求B物流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综上,被告A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B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俞强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破产清算  股权转让  金融证券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俞强律师,俞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俞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7612173508 微信号,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俞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浦东新区律师 | 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俞强律师主页,您是第18403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