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俞强
俞强律师
上海 浦东新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俞强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浅谈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8-09 04:43)     点击:165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指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赠与人向受赠人担保赠与财产本身及其所有权不存在未被告知的瑕疵。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一)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二)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俞强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破产清算  股权转让  金融证券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俞强律师,俞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俞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7612173508 微信号,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俞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浦东新区律师 | 浦东新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俞强律师主页,您是第18403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