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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置义务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8-02 10:25)     点击:184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的物品,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易于腐烂、变质的,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负有处置委托物的义务。所谓委托物有瑕疵,是指若不及时妥当地处置,委托物就有可能毁坏或灭失。否则行纪人仅负有通知委托人的义务。依德国商法及瑞士债务法的规定,行纪人此时应对委托物做如下处置:
      (1)保全对于运送人的权利。在委托物运送人对物的瑕疵负有责任时,行纪人应保全对委托物运送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全对于瑕疵的证据。
      (3)保管有瑕疵的物品。行纪人仍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该有瑕疵的委托物品。
      (4)无迟延地通知委托人。行纪人发现委托物有瑕疵时,应毫不迟延地将委托物的瑕疵状况及有关情况报告给委托人,并请委托人及时做出指示。
      (5)将容易腐烂的物品,如水果、食物等,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拍卖。拍卖时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
      (6)在不能及时将委托物的瑕疵及易腐、变质状况告知委托人,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所谓行纪人的合理处分,是指行纪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符合交易习惯的方式,将委托物品依其不同性质分别采取各种处分方式,如出卖、保管、拍卖等。
      我国《合同法》对处分的方式并未规定具体内容。在实践中可参照上述德国、瑞士等国外的规定,作出解释。行纪人违反对委托物的合理处分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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