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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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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7-31 10:38)     点击:448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附: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第一条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下列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
  (委托代理的权限和具体内容)
  第二条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权益而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视为在代理权限内。
  第四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它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被代理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 ,在期限内,支付代理费 元。
  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代理人: 被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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