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投资审计中施工合同的审查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7-26 09:10) 点击:175 |
近几年,随着长治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基本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到民用、工业、基础设施、交通、电力等各个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对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建设资金损失和浪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结合近几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实践,谈谈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关于施工合同审查常见的几种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的发包可分为不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发包和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发包,但不论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不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订立的施工合同 审计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定额标准进行工程量计算和套价审查。 对于工程规模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各地方政府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进行发包,订立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工程价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规定,因此,审计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定额标准进行工程量计算和套价审查。 二、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订立的施工合同 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订立的施工合同的审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合同工程价款与中标价款不符 审计时应当确定该合同工程价款内容无效,以中标价款为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的具体化,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工程价款属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如果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与中标价款不一致,该施工合同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 施工合同之外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立的施工合同之外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可分为两种情况: (1) 没有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仅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了规定,并未对非实质性内容进行规定,因此,仅对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必要变更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2)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变更或补充的情况 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变更或补充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a、如果出现了招标投标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导致原合同价款与实际施工情况不匹配,若不进行变更或补充将使原合同显失公平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针对该情况作出的调整是合法有效的。 b、如果未出现招标投标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了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审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无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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